每天早上,HR或主管們是不是總會看到這樣的畫面:時針指向九點,辦公室卻還有幾個空位。明明規定九點打卡,卻有人九點零五分才匆匆進門;有的員工因小孩臨時生病、交通大打結,或是前一晚加班太晚,總是難以準時到崗。
在台灣各行各業,遲到現象普遍存在。多數員工並非蓄意遲到,可能遇到突發狀況,但對需要團隊協作、準時運作的企業來說,每一次遲到都可能影響整體效率。特別是在沒有嚴格打卡規定或彈性工時的企業,遲到、早退有時成為「灰色地帶」
這時候,身為雇主/管理階級的您,心裡可能就會冒出這些疑問:
- 員工遲到,可以扣薪嗎?
- 遲到一分鐘到底能扣多少錢才合法?
- 一直遲到的員工,我可以把他當作曠職嗎?
- 全勤獎金是不是只要遲到一次就不能發了?
別擔心,這篇文章就要用最貼近HR/管理者的日常語言,帶您一次破解遲到扣薪所有疑難雜症,保證讓您讀完功力大增,還有超強數位工具推薦,讓您考勤、薪資、全勤獎金一站搞定,HR工作更高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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遲到扣薪?先搞懂「不發薪」與「扣薪」的差別!
說到遲到,許多人第一個想到的就是「扣薪」。但你知道嗎?台灣的勞動法規明文規定,雇主不能直接以「扣薪」的名義來懲罰遲到員工喔!
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 第 2 項
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
這就像一道金鐘罩,保護著每位勞工辛勤工作的報酬不被任意減損。同時,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26 條也禁止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
那這樣遲到的人就賺到了嗎?當然也不是!法律雖然不允許「扣薪」,但有提到,員工在遲到的這段時間沒有提供勞務,雇主可以不發給這段時間的工資。
關鍵就在這裡:「不發給」和「扣薪」在本質上是不同的!前者是針對未履行的勞務不給予報酬,後者則是在員工已經提供勞務的部分進行扣減。
是「不發給」,而不是「扣薪」!這兩者聽起來很像,但意義大不同!只有在員工實際未提供勞務的時間內,雇主才可以選擇不給薪,而非額外扣款(甚至是超額扣薪❌)。
遲到一分鐘,能「不發給」多少錢?比例原則很重要!
雖然可以不發給遲到時段的薪資,但也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訂定標準哦!
簡單來說,遲到多久,就應該按比例計算不發給多少薪資。如果遲到是以分鐘計算,那不發給的薪資自然也要以「分鐘薪」來計算
計算方式:將員工的月薪換算成每分鐘的薪資
👉 月薪 ÷ 30 天 ÷ 8 小時 ÷ 60 分鐘

實例說明:
- 員工月薪 30,000 元
- 遲到 5 分鐘
- 正確計算:30,000 ÷ 30 天 ÷ 8 小時 ÷ 60 分鐘 × 5 ≈ 10.4 元
- 若公司規定遲到五分鐘扣 >10.4 元 → 違法
- 為了避免爭議,建議在計算不發給的金額時,遇到小數點應該無條件捨去,確保員工實際領到的薪資不會短少。
勞動部曾函釋強調,不發薪應按遲到時間比例計算,不得超額扣減。坊間常見「遲到一分鐘扣 50 元、100 元」的規定,如果換算下來遠高於員工實際每分鐘的薪資,已經違反了比例原則,屬於「溢扣(苛扣)薪資」。若被認定為違法扣薪,會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22 條第 2 項,甚至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喔!新聞也報導過公司因「遲到1分鐘扣1000元」被罰,HR千萬別踩雷!
即使公司內規或勞動契約有扣薪約定,若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仍屬無效。有企業規定「遲到一分鐘罰100元」,結果被員工申訴違法,最後不但賠薪還吃上罰單。千萬別為了管理方便而忽略法規!
全勤獎金飛了?這 3 種情況不算遲到!
許多公司為了鼓勵員工準時出勤,會設有「全勤獎金」。既然遲到不能直接扣薪,那影響全勤獎金是否可行呢?原則上可以,但需注意細節。
不過,全勤獎金在法律上也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喔! 因此,雇主可以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事先約定,將遲到列為影響全勤獎金發放的條件。如果員工當月有遲到,雇主可以不發給全勤獎金。
但請注意,即使勞動契約有約定,在某些非員工可歸責的情況下,是不算遲到的,雇主不能因此扣發全勤獎金!例如:
-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遇到誤點,且員工能提供誤點證明
- 通勤途中發生不可歸責的交通意外或交通工具故障,並能提供相關證明
- 因天然災害導致交通阻塞而遲到,例如:颱風天火車延誤並提供證明

此外,員工請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、公假、特別休假、謀職假,以及依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規定的生理假、安胎休養假、產假、產檢假、陪產假、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等,雇主也不得因為這些假別而扣發全勤獎金喔!
即使公司規定嚴格,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特定假別,仍需依法保障員工權益。建議企業建立彈性處理機制,要求員工主動提供相關證明,或於考勤系統中備註,便於日後查核。
遲到多久會變成「曠職」?別隨意給員工升級!
有些雇主認為遲到太久可視為「曠職」,但這是大誤區!但法律上,「遲到」和「曠職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喔!
根據法院判例,曠職指的是「勞工無故整日不到工」。而勞動部也有函釋指出,不能因為員工有遲到、早退的事實就直接認定為曠職。
簡單來說,只要員工在當天有實際到公司出勤,無論遲到多久,都還是屬於「遲到」,而不是「曠職」。雇主不能因為員工遲到就直接引用曠工相關規定進行懲處甚至解僱。如果員工頻繁遲到,雇主應該先在工作規則中明確規範相關處理辦法,並進行勸導,只有在屢勸不聽、其他手段無效後,才能依「最後手段原則」考慮解雇。
曠職是「無故不到班」才算。建議管理者將遲到、曠職定義、懲處流程寫進工作規則,並保留書面勸導紀錄,才是有法有據的管理!
要求遲到員工延後下班?這樣算加班嗎?
雇主或員工可能會想,遲到的時間是不是可以透過延後下班來補回來呢?
這部分在法律上是允許的,但需要勞資雙方達成共識。
員工的上下班時間本來就是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。如果勞雇雙方經協商同意調整遲到當日的工作時間,讓員工延後下班補足遲到的時數,在不超過原定正常工時的情況下是可以的。此時,原本遲到的時數雇主就不能再以遲到為由不支付薪資了。
但要注意的是,如果沒有經過雙方協商同意,雇主單方面要求遲到的員工延後下班補足時數,那麼員工延後下班的時間可能會被視為加班,雇主需要依法給付加班費喔!
現在也有不少公司實行「彈性上下班」的制度,在一定的彈性範圍內,員工可以自行調整上下班時間,也是一個減少遲到問題和管理成本的好方法!
「老闆,我遲到了,可以用特休或事假抵掉嗎?」— 這是員工的權利!
當員工遲到時,雇主不能強制要求員工請事假或特休來處理遲到紀錄喔!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,特休由員工自行安排。而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43 條也提到,在勞工有正當理由時,可以請事假。
請假是員工的權利,應該由員工主動提出或經勞雇雙方協議同意。
如果員工同意以請假方式處理遲到,那當然沒問題!一旦員工改以請假處理,薪資就要照該假別計算,也不能再以這次遲到為理由進行懲戒。但如果員工不同意,雇主不能直接扣員工特休或強制請假,否則是侵犯員工特休排定權,有可能被處以罰鍰的。
👉 正確做法:以「不予給薪」計算該段時間工資即可
請假是勞工的權利,應由勞工主動提出。雇主不能單方面強制遲到的員工請事假、特休或其他假別來處理遲到紀錄。
HR小撇步:除了不給薪 ,還能這樣管理遲到
除了不發遲到時段薪資與全勤獎金(合法範圍內),雇主還可以採取哪些更聰明、更有效的管理方法呢?
- 在工作規則中明確規範遲到的相關處理辦法(進行口頭或書面勸導、考勤記錄等)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。
- 將員工的出勤狀況納入績效考核的評估因素,影響年終獎金、升遷等非工資的給付。
- 實施遠距工作或彈性上下班制度,在一定範圍內允許員工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及地點,以減少因偶發狀況導致的遲到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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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語:打造和諧職場,平衡員工權益與企業效率
員工遲到看似是小事,但其中涉及的法規細節卻不少。身為人資夥伴/企業管理者,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,才能在保障員工權益的同時,也維護企業的正常運營。透過建立明確的工作規則、落實合理的管理制度,並善用像外勤筋斗雲這樣便捷的工具,相信能幫助您的企業更有效地應對員工遲到問題,創造更和諧的勞資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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